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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教育部函示有關「依教師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終局停聘處分之教師,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4 月 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0028590 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 18 條規定:「(第 1 項)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 6 個月至 3 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第 2 項)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三、復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所稱終局停...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臺南市政府因應嚴重傳染性疾病特殊緊急狀態人力 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措施」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3 月 8 日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及該總處最 新「因應嚴重傳染性疾病等特殊緊急狀態辦公場所公務人 力分流應變措施參考原則」辦理。 二、為利各機關學校因應疫情變化並維持正常運作,本府前以 109 年 3 月 16 日府人考字第 1090325841 號函「臺南市政府因 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人力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措 施」,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啟動執行。 三、前開應變措施實施迄今已... 觀看完整文章


